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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学实践标准
来源:温州市康声听力设备有限公司    上传时间:2016-6-1 9:58:32

听力学实践标准

《听力学实践标准》是由行业标准以及临床实践委员会制定,遵循学会颁布的《执业许可范围》,明确界定了提供听力学服务的临床实践标准。

1. 教育标准

1
听力学家承担促进本行业发展及提高服务质量的责任

① 听力学家须坚持继续教育,保持并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

② 听力学家的实践必须基于循证医学。

③ 听力学家须维护执业资格。

④ 听力学家须确保职业操守。


2
听力学家必须宣传听力健康的积极措施,改善公共卫生水平

① 听力学家应充分了解影响听力学服务的医疗保健以及教育政策发展状况。

② 听力学家应为患者、其他医疗专业人士以及公众提供咨询和教育信息。

③ 听力学家应为大众撰写符合健康行业知识水平的科普读物。

④ 听力学家应参与为医学专业学生、实习医师、毕业医师、执业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提供的各种教育活动。

⑤ 听力学家应给听力学专业学生提供规范的临床实践。


2. 鉴别(筛查)标准

听力学家通过制定、执行、管理和监督筛查项目,鉴别出有听力和/或前庭功能损伤风险人群。

①  听力学家必须确保筛查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② 听力学家必须确保筛查方法适用于不同年龄及文化背景人群。

③ 听力学家必须确保筛查方法适合患者自身的身体、精神以及认知状况。

④ 听力学家采用观察法、个体主观或家属自测方法、行为测听或电生理检测等各种筛查方法,对听力、前庭或者二者并有的疾病进行有或无的筛查。

⑤ 听力学家应在符合各州的法律和/或相关卫生部门执业许可范围内,对在各种健康医院、教育、康复以及社区保健机构工作的非听力学专业人员提供听力筛查的培训,并严格监督。

⑥ 听力学家应该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随访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筛查未通过人员的转诊,包括进一步的评估和治疗。

3. 检测和诊断标准

1
听力学家须对因听觉或前庭疾病造成或受影响、或症状相关的主诉或问题进行检测。听力学家须对因听觉或前庭疾病造成或受影响、或症状相关的主诉或问题进行检测。

这些患者主诉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听力下降、眩晕、平衡障碍、耳鸣、言语及语言发育障碍或迟缓、听觉处理问题、学习成绩下降、或未通过听力学及平衡筛查等。

2
听力学家实施检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患者病史(包括患者以往的病情评估及诊断、诊断意见或治疗计划);

耳部检查;

颅神经功能检查,步态及认知能力等对潜在的神经损伤的筛查;

交流能力定性或定量分类和耳鸣、行为测听(包括心理测量或者心理物理学测量) ,或电生理测试、前庭功能、平衡和/或听觉处理能力等的综合评价。

 听力学家对患者的病情评估应有足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便做出下一步合适的临床诊疗决策,并能反映出当前医疗服务的标准。

② 听力学家的评估须符合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认知能力、精神现状以及文化背景。

③ 听力学家须采取积极的思维方式来评估患者病情,并以患者为中心,解决其面临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或满足其维护健康的各种需求。


3
听力学家负责诊断患者疾病类型、严重程度、病变部位、对交流的影响及可能引起听力障碍的各种病因。

① 听力学家应诊断听力损失,鉴别各种听觉障碍。听力学家确定患者听力障碍可能的原因(如年龄或噪声相关的听力损失),但并不构成各个州法律中定义的从医行为。

② 听力学家意识到当自己掌握的知识或技能不能满足患者需求时,在合适时机须转诊给其他专业人员。


4
听力学家通过对前庭和平衡功能的评估,确定导致眩晕及平衡障碍的病因,协助对前庭病变的诊断,设置跌倒风险评估和前庭功能康复的选择标准。

① 听力学家确定前庭及平衡障碍的可能病因,如氨基糖苷类药物毒性引起严重的双侧前庭功能低下,但并不构成各个州法律中定义的从医行为。

② 听力学家意识到当自己掌握的知识或技能不能满足患者需求时,在合适时机须转诊给其他专业人员。


5
听力学家从事对患者的听功能、前庭功能以及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评估和监督,并告知其他专业人员关于治疗的效果。

① 在听功能及前庭功能评估中,听力学家应设计并实施鉴别和量化患者潜在的耳毒性和前庭毒性病变的方案。

② 听力学家设计并评估中枢或外周神经系统功能相关的外科手术监测方案。


6
听力学家可与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合作,在患者所属的医疗服务体系或利用现有治疗团队的基础上,将其服务整合于其中。

① 当患者出现与听力或平衡相关的健康问题时,听力学家对其进行评估。

② 听力学家应确保其评估结果能及时与转诊机构交流沟通。

③ 听力学家可作为诊断团队的一员,与其他医护人员合作,制定出整合多学科的治疗计划。

4. 治疗标准

1
听力学家根据诊断结果、医疗需求、其他医师的转诊、患者及其护理人员的要求和愿望,设计和实施诊治方案。

① 听力学家采用各种辅助技术,如验配助听器、采用植入设备和其他技术,来提高和改善患者的听力和聆听能力及前庭或平衡功能。

② 听力学家推荐和提供非医学治疗方法或手段,提高患者对残余听力及残余前庭功能的利用程度,缓解眩晕症状,改善听力、交流和平衡能力。

③ 听力学家为患者提供相关的咨询及教育服务,主要包括如何利用残余听力及残余前庭功能,如何应对其功能损伤后的各种困难等。

④ 听力学家根据患者自身医疗环境、教育背景和社交环境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听力学家可作为治疗团队中的一员,与其他医疗人员合作,共同制定出整合多学科的治疗计划。

听力学家可与教师、言语治疗师、医疗人员以及康复专家共同合作,支持听力及前庭障碍患者在交流、学习、工作及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发展。

⑤ 听力学家应向耳鸣和听觉过敏患者推荐和提供治疗策略和器械。


2
在家庭和范围更广的社会环境中,听力学家对听力缺陷所引起的交流障碍提供治疗服务。

① 听力学家与患者一起,共同制定出合理的治疗目标,强化交流能力或提高听力和前庭系统的功能。

② 如果可能,听力学家需要挑选出部分家属成员或其他保健机构,共同参与对患者的听力和前庭障碍或相关交流障碍的治疗,并制定出相关的治疗方案,引导这些成员在治疗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③ 听力学家应该根据患者文化背景以及医疗保健行业的习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书面资料,为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评估结果,并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交流或其他健康问题。

④ 听力学家应支持患者及其护理人员,解决由听觉及前庭功能异常所致的潜在心理影响。


3
为了确保最佳治疗效果,听力学家应监督治疗计划的实施,如果需要,可重新评估。

5. 听力损失预防标准

1
听力学家应鉴别因噪声暴露可能导致潜在听力损失的患者,并监测噪声暴露对听力及日常生活的影响。

① 听力学家可为患者提供现场监测,或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确定环境噪声强度及噪声暴露强度。

② 听力学家制定、管理和监督实施职业环境噪声保护措施,预防职业听力损失。

③ 听力学家可根据医学和法律需求,调查噪声对于听觉及交流功能的影响。

④ 听力学家对噪声暴露引起的非听觉后果进行调查,主要包括:社区噪声、厌烦情绪、交流障碍及对睡眠的影响等。


2
听力学家应为降低噪声暴露的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策略

① 听力学家应向在职业和非职业环境下接受噪声影响的个人提供教育,以加强其对噪声暴露对听功能的影响、预防以及降低风险的方法等方面的了解。

② 听力学家应为因噪声暴露有潜在听力损失风险的个人验配听力保护装置。

③ 为了降低噪声引起听力损失的风险,听力学家应提出改善环境的建议。


6. 研究标准

1
听力学家应尽可能地提供基于科学依据的服务

① 听力学家应努力搜索、严格评估并将科研成果用于倡导基于循证医学的临床听力学实践。

② 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听力学家应随时跟踪临床结果。

③ 听力学家应将研究成果和质量改进措施用于设计和改善当地临床医疗政策、实施步骤以及临床路径,达到提高患者的医疗保健水平的目的。


2
听力学家应开展或参与基础/应用性科研活动

① 听力学家开发、监督和实施研究活动,包括研究课题的提出、课题设计和方法、数据收集及统计方法、监督预算、遵从法律以及参与者的培训背景、知识背景和技能等。

② 听力学家应采用标准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③ 从事研究的听力学家应遵守联邦、州、地方、职业以及公共机构制定的科研伦理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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